互联网征信悄然壮大 征信立法滞后亟待扭转
来源:中国信用 发布时间:2020年07月23日

       当前,社会大众对信息采集日渐关 注,从两会热议的话题来看,关于数字 经济下的征信体系基础建设、如何强化 征信监管及立法规范、以及信用评级如 何与国际接轨等问题均颇受关注。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 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在今年全国两会 的议案中给出了提升征信立法层次,将 公共信用信息的市场化应用纳入严格监 管的建议。 

       白鹤祥认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 次的征信立法体系,无论是公共征信机 构还是私营征信机构,无论是传统征信 业态还是新型征信业态,无论是地方政 府还是其他组织从事信用信息采集、整 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 的活动,都应该纳入征信业统一监管框 架,且需要以立法形式加以固定。

征信应用边界模糊 信用信息应用泛化

       我国目前实行的《征信管理条例》 规定,“征信业务”是依法收集、整理、 保存、加工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信 用信息,并对外提供信用报告、信用评分、 信用评级等的业务活动。

       白鹤祥提到,“信用信息”指能 够反映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信用状 况的信息,包括基本信息、信用交易信息和与个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信 用状况密切相关的行政处罚信息、法 院强制执行信息、企业环境保护信息 等社会公共信息。

       可见,“信用信息”的定义留下了“其 他社会公共信息”的缺口,征信应用边 界也有些模糊,这为将无偿献血、公租 房申请等众多个人信息被纳入征信提供 了可能。 

       目 前, 部 分 地 方 为 加 强 公 共 信 用 信息应用,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信息进行 整理加工并提供给信息使用者使用,这 种行为已经超出政府信息公开的规定, 属于典型的征信活动。有专家认为,部 分地方探索将无偿献血、公租房申请、 ETC 欠费、乱闯红灯、频繁跳槽等作为 公共信息来管理和应用,存在信用惩戒 泛化的现象。

       同时,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技术快速 发展的背景下,信息在界定、流转、交 易和挖掘等各方面都突破了传统征信的 边界,征信服务与其他信息服务的界限 趋于模糊,征信边界难以把握。征信范 围被无限制扩大,征信记录的影响力必 然增加,尤其是涉及到个人隐私,可能 会被无关单位调用或披露,造成个人隐 私的泄露,这在一定程度上加深了人们 对征信管理及征信应用的不解甚至不满, 最终影响征信系统的有效性与经济性。

互联网征信亟待监管 现行立法存在差距

       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 智能等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不断创新, 互联网企业基于电子商务、社交平台、 互联网金融等产品和服务获得海量数据 资源。这些数据足以刻画和评估信息主 体日常行为习惯、信用状况、信用风险 以及进行有效的信贷需求预测。互联网 征信正在悄然声息地发展壮大,改变着 我国征信行业的市场格局。

       作为一种新型业态,互联网征信与 传统征信运行模式差异较大,互联网征 信在信息采集方式、范围、来源、应用 等方面都具有特殊性。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 行石家庄中心支行行长陈建华指出,当 前我国法律法规很少涉及互联网征信, 《民法总则》《网络安全法》等只是提 出原则性的法律要求,个人信息保护法 尚未出台,现行征信法律制度尚未涉及, 互联网征信机构基本处于监管真空,信息泄漏和网络侵权事件频发,信息安全 和信息主体权益日益受到严重威胁。这 也在一定程度上暴露出我国征信立法滞 后的问题,现行征信法律制度与征信管 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要求存在一定 差距。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 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提出一份关于规范 信用信息共享开放,促进征信市场健康 发展的建议,他呼吁加快信用信息立法 进程、分级分类推动信用信息共享开放、 强化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张智富指出,近年来,随着社会信 用体系建设的推进,我国信用信息共享 开放力度加大,各类信息供给不断增加, 但是信用信息共享开放概念理解存在误 区、管理标准不统一、相关安全法律保 障机制不健全等问题逐渐暴露。在他看 来,这一系列问题限制了信息共享开放, 影响了征信市场运作效率,也不利于征 信机构的培育发展。

提高立法层次 加快形成监管合力

       近年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 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 (2014—2020 年 )》等文件精神,部分地方结合实际, 加快了信用方面的立法。据不完全统计, 目前有 2/3 以上的省 ( 自治区、直辖市 ) 出台或正在研究出台地方信用法规,有 26 部法律、28 部行政法规中包含信用 条款。从地方信用立法的法规名称看, 主要分为两类,一类称为社会信用条例, 另一类称为公共信用信息条例。

       “征信管理不严与信用信息应用立 法层次不高有关。”针对一系列问题, 白鹤祥指出,应通过立法补充、完善征 信活动,改进对个人信用信息的处理,使信用信息采集、筛选、审核、记录和 删抹、修改以及利用征信实施惩戒都有 法可依,具有必要性和紧迫性。

       张智富同样建议,应加快信用信息 立法进程、分级分类推动信用信息共享 开放、强化监管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 一是推动征信机构获取信息的多元化和 低成本,从而形成专业细分的征信体系, 扶持有实力的征信机构做大做强。二是 不断加强征信监管,全面监管市场上涉 及信用信息采集、加工、使用和服务的 机构,督促其切实履行信息保密和保护 义务,规范共享信用信息,防止信用信 息泄露和滥用。

       陈建华称,首先应加强对新型征信 业务的合规管理,加大对征信信息安全 管理和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力度,通过法 律层面进一步明确征信信息采集、处理 和提供等环节的合规管理要求。同时, 也要促进信用信息共享,鼓励信息合法 合规流动,以国家强制力的方式推动政 府信息、企业信息的公开和应用,规范 信用信息采集、处理与使用。此外,还应强化部门协调监管,探索建立联动监 控机制,探索建立大量数据公司或平台 收集、使用、交易数据的联动监控机制, 督促征信机构依法合规经营。 

       “当前,征信行业整体的专业化和 市场化水平比较低,和旺盛的市场需求 之间存在差距,与数字经济的发展水平 不相称。这与国内征信领域起步晚和市 场环境不够完善有关。”中国并购公会 信用管理专业委员会常务副主任刘新海 表示,要改善这一系列问题,需要进一 步加强研发,关注基础研究和前沿研究, 提高专业性;需要更多的市场机制,提 高征信行业的市场化水平;还需要进一 步扩大开放和对外合作,以及行业整合。 

       征信行业资深人士指出,一方面建 议完善相关立法,对企业如何合法使用 数据做出规范。同时,还应对数据本身 进行分级分类,可根据不同机构、不同 人群、不同用途类别进行不同程度的开 放共享。此外,对于政府数据开放共享, 监管方也应形成合力,统一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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