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中国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促进会(以下简称“本团体”)。
[英文译名:]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ON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 TECHNICAL COOPERATION
[英文缩写:]CAPC
第二条 本团体是由我国从事促进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专业工作者、理论工作者和相关单位自愿结成的联合性的全国性的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
学习贯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学习贯彻习近平关于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指导思想和重要执政理念,认真践行“四个全面”的战略布局,坚持“三个自信”,落实党的群众路线,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坚持“三严三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民主办会原则,倡导“进取、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以促进中国与世界融通、技术与经济融通、资源与资本融通、财富与才智融通为己任,积极促进政府部门、学术界、企业界在经贸技术领域的协作,促成国际金融界、科技界、企业界来华投资合作,为我国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和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团体的住所: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团体的业务范围:
本团体围绕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面向国内外,海内外,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 组织与提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信息与咨询服务;
(二) 组织与支持会员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理论研讨等活动;
(三)组织与支持会员开展国际经济技术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
(四)宣传与普及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经济、技术、法律与业务知识;
(五)组织编辑出版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科学及其相关学科的信息类、学术类、应用类书刊;
(六)促进与开展对会员的继续教育与技术培训;
(七) 维护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单位和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按照规定经批准表彰本会会员中优秀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单位和工作者,评审优秀论著和成果;
(九)组织与开展其它与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有关的各项社会活动。
(十)党和国家倡导社团组织助力的各项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团体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
(四)单位会员:从事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依法登记并与本团体业务相关的社团,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即可成为本会单位会员;
(五)个人会员为从事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的专家、学者和实际工作者,拥护本会章程,有加入本会的意愿,履行入会程序,即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理事会闭会期间,由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宣传本团体工作,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一年内连续三次不参加本团体会议和其他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一)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的;
(二)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受到党的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的;
(三)触犯国家法律,受刑事处罚的;
(四)侵犯群众利益,受到指控的;
(五)个体言行对本团体名誉造成重大损毁的。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制订或修改本团体会费标准;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由理事组成,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具体选举办法由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确定。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公派正道,群众威信高;
(三)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八)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2岁,秘书长为专职。
第二十五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受理事长委托,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 本团体设置监事会和监事。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设置总法律顾问。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按照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本团体按照国家相关制度和规定,开展评比、评选、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并经有权或有资格人员或机构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和福利待遇,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的要求,参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一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章程修改,须在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四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六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2015年9月7日第五届理事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